登录 / 注册
当前位置: 首页>最新动态

市场监管总局将重拳出击价格违法行为

时间:2021-07-05 11:21:06来源:经济参考报 作者:网络 点击: 262 次

  《经济参考报》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,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,加快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方面法规,及时修改或废除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事项,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,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征求意见稿》。《征求意见稿》调整六类价格违法行为罚款额度,新增处罚上限规定,新增对电商平台、行业协会商会、中介机构、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违法行为罚款规定,明确突发事件的哄抬价格等行为将从重处罚。

  在低价倾销方面,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,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,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,低价倾销,扰乱经营秩序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、算法等技术手段,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、交易习惯等特征,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,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‰以上5‰以下的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。

  此外,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,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%以上10%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。

  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,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%以上10%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。

 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,构成价格欺诈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%以上10%以下的罚款。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,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%以上10%以下的罚款。

  经营者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。(班娟娟)

 
顶一下
(0)
0%
踩一下
(0)
0%
------分隔线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三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+
·三晋食品安全网(www.sjspaq.com)
·三晋食品安全公众微信号(sjspaq8818)
·三晋食品安全热线(0351-3022222)
·百姓放心品牌头条号
·山西社会调查公众号
·合作单位:
·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
·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
·山西省平遥牛肉集团有限公司
·山西九牛牧业有限公司
·山西紫林醋业股份有限公司
·太原市百姓渔村餐饮有限公司
他山之石+
食品安全溯源+
特别策划+
三晋食品招募主+
服务台+
领军人物+

三晋食品安全网(信息平台),是由山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、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,山西省农业农村厅,山西省商务厅,山西省公安厅,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,山西日报报业集团指导支持,由山西省商标品牌标准化建设促进会、山西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、山西省名优土特新产品协会、山西新闻网、黄河新闻网、山西省社会事务调查中心等联合主办,以“食品安全,我们共同的责任”为理念,以不断满足百姓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目标。目前已经形成:网站(三晋食品安全网)、官媒(山西新闻网)、自媒体(头条、视频好、公众号、抖音号)等媒体矩阵,为保障百姓餐桌安全踔厉奋发! 助力食品安全,共享健康人生!

地址: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世贸中心C座